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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欠条被邻居老太捡到,被告上法庭要求“还钱”
凭空背上20万元债务,冤不?

  □本报记者 董琳
  近日,家住哈市的刘强(化名)接到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终审判决书,看到上面的判决结果后,他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了地,“凭空背上20多万的债务,真是太冤了,多亏律师帮我上诉,感谢人民法院还我清白。”回想最近的遭遇,刘强激动不已。
  A
  “祸”起一张
  丢失的欠条
  事情要从2017年说起。当时刘强想要做一笔生意,准备向小舅子借款20万元。他提前写好欠条:“借款20万元,借款日期2017年某月某日至2018年某月某日止,借款人:刘强,日期2017年某月某日”,招呼也打好了,就等需要的时候去拿钱。可后来这事儿被刘强的妻子知道,觉得有风险,极力反对,最后生意没做成,钱也没借,欠条就被刘强随手扔在家里了。
  再后来,刘强没再看到这张欠条,以为是妻子当垃圾给扔了,也没当回事。然而,让他始料未及的是,时隔5年后,这张欠条突然重现,而同时到来的还有一笔从天而降的“债务”。
  “2017年某月某日,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2018年某月某日还款。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偿还……”2022年5月,吴桂兰(化名)持欠条将刘强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刘强立即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接到传票后,刘强懵了。吴桂兰是他家邻居,一个年逾七十的老太太,两家来往不多,但也算认识。自己从未向其借过钱,欠条也不是给她打的,她怎么就来讨债了?
  刘强来到一审法院应诉,当庭否认自己欠吴桂兰钱,并向法官解释了当初生意没做成、钱没借上、欠条丢失的事儿。刘强表示自己也不知道欠条怎么会落到邻居的手里。
  由于吴桂兰持有欠条,并表示多次向刘强索要欠款,而刘强承认欠条是自己写的,但对于丢失的抗辩理由没有提供证据佐证,所以一审法院采纳原告的陈述,判决刘强七日内偿还吴桂兰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支付欠条上还款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B
  众多疑点
  推翻一审判决
  20万元不是小数目,刘强再也不敢怠慢,他立刻咨询律师提起上诉。2022年11月2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刘强的律师针对本案的关键证据“欠条”以及债权人提出了诸多疑点。比如,“欠条”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也没有载明原告方实际交付了借款,单凭一张“欠条”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再如,原告方对于借款发生时间及资金来源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无法自圆其说。另外,按照“欠条”载明的时间,原告出借20万元时已接近70岁,一审法院在没有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前,便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事实,侵害了刘强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庭上,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最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履行了20万元借款的交付义务,所以其要求刘强偿还借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对刘强关于案涉款项未实际交付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主张,予以支持,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吴桂兰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普法
  瑕疵《欠条》法律效力低
  明确借贷关系应出具《借条》
  一场官司收场,对当事人双方都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刘强表示再也不敢疏忽大意,把这么重要的东西随便乱丢。而原告也因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的行为被法院训诫或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对此,黑龙江省迅雷律师事务所的张笑影律师表示,现如今民间借贷十分普遍,本案中的《欠条》书写有明显瑕疵,如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实际履行借款,则不具法律效力。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律师提示广大市民,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并明确以下几点:
  1.写清楚借款的目的,如生意周转、购房等。
  2.写清楚借款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并在名字后附身份证号码。
  3.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写明“今借到多少元”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4.写明出借的方式,现金还是银行转账,如果是银行转账,保留好转账凭据。
  5.写清楚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6.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约定。
  7.应有借款本人亲笔书写的签名,并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按捺手印。
  8.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交付日期,借条末尾尽量不要留有空白篇幅,或在书写时标明“以下无正文”字样。

特别提醒

  “借条”书写中如有涂改时,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条。此外,律师提醒,“借条”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其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故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时应注意诉讼时效是否经过。
  新晚报制图/田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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