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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全省首件《人身保护令》《夫妻财产申报令》一案同发
  原告李某(女)不堪忍受丈夫王某的暴力威胁、恐吓,诉至南岗区法院,要求离婚。开庭当天入院安检前,主审法官根据李某预警,在当事人等候区发现王某随身携带砍刀、盐酸等大量危险器具,随即公安干警将王某带回调查。李某于当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目前,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刑事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本案主审法官针对李某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官说,本案中被告王某对妻子暴力威胁、恐吓,并试图携带大量危险器具进入法院,极易引发恶性暴力事件的发生。法院针对此类案件及相关人员,在开庭前做好安全预案,有效预防与控制了一起恶性事件发生。
  案例二
  家庭教育勿缺位,发出全省法院系统首份《家庭教育令》
  2012年4月,杨某(男)与被告石某(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杨小某(系杨某与石某婚生女)由杨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因原告现已上高中,每月800元抚养费已不够原告开销,因与被告多次协商增加抚养费无果,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增加抚养费。
  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被告因工作原因长期未与原告见面并疏于联系,未尽到应有的生活保障和家庭教育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南岗区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发出了全省首份家庭教育令,责令被告每两周至少探视原告一次,给予原告关爱。
  案例三
  共同财产应申报,制发全省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因教育婚生女理念出现分歧,长期分居,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二女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被告认为每月5000元过低,要求提高抚养费,但不掌握原告每月收入及现有存款情况。
  法院制发黑龙江省法院系统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明确告知填写内容及未如实填报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发现当事人有主观上隐藏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对该当事人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例四
  补偿制度应唤醒,全省首例“全职太太”家务补偿案审结
  齐某和唐某2010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一女。自2016女儿出生后,唐某全职在家,负责照顾一家四口的饮食起居。双方自2018年9月因感情出现裂痕分居,其间两名子女跟随唐某生活。2021年4月,齐某起诉离婚,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及唐某要求齐某支付家务补偿的问题存在争议。
  本案是全省首例“全职太太”家务补偿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齐某和唐某分居期间,婚生子女均随唐某共同生活,离婚后子女均由唐某抚养为宜。根据齐某收入情况,酌定齐某每月支付每名子女抚养费7500元。唐某因抚育婚生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法院支持其要求齐某给予家务补偿的主张,酌定齐某给付唐某补偿款5万元。
  案例五
  依家暴受害者申请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陈某经常对李某实施家暴,对李某的家人也存在殴打和电话威胁的行为。李某提起离婚诉讼期间,陈某依旧不改,甚至扬言要杀害李某及其家属。为此,李某曾报案。李某向法院申请出具人身保护令,要求陈某不得对李某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
  法院经审查认定,陈某对妻子长期实施殴打、恐吓、辱骂等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符合法律规定,南岗区法院于当日作出裁定,禁止陈某对申请人李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以及骚扰、威胁、恐吓等行为。
  案例六
  “常回家看看”是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
  原告袁某年逾七十,与二被告系母女关系。因原告患有腿疾,花费近9万元进行了置换关节手术。原告虽有退休工资,却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原告曾多次找到二被告协商,希望二被告对自己进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但二被告均拒不理睬。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赡养费及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作为原告的女儿有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判决二被告每月各给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500元,并支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8497.68元;并判决两位子女每月10日、20日履行探望、陪伴老人的义务。
  案例七
  童言无忌亦可信,未成年子女证言可成为认定家暴证据
  付某与李某于2000年4月相识,后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二人的儿子李小某出生。2015年3月,付某和李某补办了结婚证。李某时常对付某及李小某进行殴打。现付某无法忍受李某对自己和孩子实施的暴力行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付某对于家暴的行为虽提出了主张,但除了一张孩子被打的照片外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后经法院对李小某进行询问,综合考虑案情,法院认为李小某所作证言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与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李某的家暴行为。对于付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八
  打印遗嘱新问题,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打印遗嘱无效
  被继承人张某与第一任妻子钱某育有一子张某一(即本案原告);与第二任妻子刘某(即本案被告)婚后无子女。2021年1月15日张某死亡,留下亲笔书写的遗嘱一份,载明其死后住房公积金由张某一继承,该遗书下方注明年、月、日并有被继承人张某及被告刘某的签名。被告刘某提出,张某于2020年9月21日订立了一份打印遗嘱,载明其住房公积金由刘某继承,遗嘱下方注明年、月、日,上有两位见证人签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自书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关于被告刘某提出的打印遗嘱,两位见证人出庭接受质询均表示,并没有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无法确定该份遗嘱是否是被继承人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该份打印遗嘱无效,对于被告刘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九
  民政部门与亲属共同扶助失独老人可适当分得遗产
  被继承人吴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1971年结婚后育有一子刘小某,刘小某于1992年自杀身亡。2015年,吴某、刘某所在街道办事处向其发放扶助证,发放一次性补助金5000元。吴某于2020年死亡,吴某有兄弟姐妹四人(即本案四原告),经四兄妹协商,轮流照顾刘某生活。刘某于2022年1月死亡,留下房屋一处,现四人提出继承该处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亦未留有遗嘱。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在老伴吴某去世后,因年事已高,生活自理能力较差,四原告的照顾给予了刘某亲戚层面的资助和情感上的慰藉,履行了扶养救助责任。对于刘某的遗产,法院酌定由四原告分得刘某遗留房产的大部分份额。为发挥物的效用,在双方均认可该房产现值30万元的情况下,由四原告给予某民政局房屋补偿款6万元,用于公益事业。
  案例十
  非婚子女不可抛,非婚生子女请求抚养费应予支持
  2006年陈某与孙某恋爱,于2008年3月生育一子陈小某。二人分手后,陈小某随母亲孙某生活,陈某自2013年2月起未再给付抚养费。随着陈小某年龄增长,开销也日益增多,母子二人生活困难,故陈小某起诉要求陈某给付抚养费。陈某称其患有心梗,需长期服药,其配偶高某患有肺癌,家庭医药费支出较大,无力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陈某作为陈小某父亲,对陈小某负有抚养教育义务。抚养费参照平均工资按比例进行计算,陈某应给付陈小某抚养费共计132704元。因被告配偶高某患有肺癌,医疗负担增大,故法院酌定陈某每月给付的抚养费参照2021年度工资标准按20%的比例计算,给付至陈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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