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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发布2022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
哈市行政机关败诉497件涉及拆违、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

  本报讯(记者 张智威)2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2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显示,202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4029件,同比下降25.36%,其中新收3228件,同比下降35.03%,审结3840件,结收比达115.38%。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际到位金额7.55亿,较2021年增长27倍,增幅巨大。
  2022年,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共497件,败诉率22.68%。败诉原因主要为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等。“拆违”、政府信息公开、不动产登记是败诉案件相对集中的3个行政管理领域,占全部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总数近四分之三。
  白皮书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六点建议:一是切实加强岗位素质能力培训,建立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责任倒查机制;二是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兼顾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时效性;三是提升对营商环境的重视程度,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为行政管理的首要目标;四是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履职;五是增强自行纠错的勇气,避免败诉风险较高的行政争议发展为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六是进一步尊重司法裁判权威,形成共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合力。
  市中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1:广告违法应予减轻处罚,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管局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公司在互联网上所做广告涉嫌违法的投诉举报。经查,某公司委托案外人为公司网站设计商品宣传广告并发布;其中部分内容使用了“最强”的用语,为最高级、绝对化用语。某区市监局认定某公司存在广告违法行为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罚款20万元。
  ■法院认为:某公司行为显然违反了《广告法》“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用语”的禁止性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实属必要。但予以何种程度的处罚,应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后果予以裁量。某公司系初犯,其案涉产品非驰名品牌、影响面小,且在事发后主动且及时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对某公司应予以减轻处罚,判决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为对某公司予以5万元罚款。
  案例2:认定事实不清,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被判撤销
  某饭店位于知名商圈,租用同楼废弃锅炉房专用烟道并加装油烟噪声净化设备。在某饭店经营半年后,某区环境局向某区市监局发《函》:某饭店所处商住综合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请查处。某区市监局遂对某饭店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但《通知书》中“改正内容及要求”处无内容。后某区环境局委托鉴定机构对某饭店排放的废气及噪声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均符合标准。某区环境局再次向某区市监局发《函》,告知其鉴定结论并明确说明某饭店现用烟道功能与楼体配套设立的专用烟道相近。某区市监局收函后,仅依据某区环境局第一封函件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5万元及予以关闭的处罚。
  ■法院认为:某区环境局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行政部门,在第二份函件中明确对某饭店是否存在“油烟扰民、选址不当”问题作出了新的、与第一份函件不同的专业认定。某区市监局对第二份函件及附带的检测报告并未采信,仅依据第一份函件认定某饭店具有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判决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违反办理房屋登记法定程序,原某县房产住宅局、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判撤销案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三人冷某某、张某某以第三人房屋开发公司名义开发建设了案涉房屋,二人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原告时某某等人并实际交付房屋。同一时间段内,冷张二人又以案涉房屋为抵押在第三人某农商银行处办理贷款。此后,原某县房产住宅局、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经实地勘察即将缺少规划审批手续及验收的案涉房屋按自建房屋为冷某某、张某某办理了初始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冷某某、张某某等人未按时清偿贷款,某农商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并胜诉,法院判决以冷张二人名下抵押登记的案涉房屋优先偿还贷款。在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期间,原告时某某等人得知自己购买并占有的房屋被登记在他人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遂提起一系列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法院认为:原某县房产住宅局、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经实地查看,在原告众人已经实际购买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情况下,登记在自然人冷张二人名下,违反办理房屋登记的法定程序,判决撤销案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冷张二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已被依法撤销,但某农商银行所取得的抵押权属于善意取得,应受法律保护。某农商银行的善意取得构成对房屋登记机构撤销抵押权登记的阻却事由,故判决确认抵押权登记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
  案例4:未提供作出处罚的证据,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撤销
  某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农民投诉后,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认定:某种子经销处经营的玉米种子属于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品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某种子经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某种子经销处实际经营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法向某县农业农村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其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法定期限。截至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某县农业农村局以证据尚未收集完毕为由,始终未提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法院认为: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最终,行政处罚决定因被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和法律依据而被判决撤销。
  案例5:未说明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合理理由,某区自然资源局被责令重新答复
  刘某某向某区自然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0余项政府信息。某区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对其中所涉各项申请内容逐一审查,并就部分申请内容是否予以公开向案涉项目开发公司征询意见,开发公司回复“不同意公开上述信息”。后某区自然资源局向刘某某公开了其申请的部分政府信息;对公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决定不予公开。
  ■法院认为:某区自然资源局就刘某某申请公开的“土地出让合同及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两项信息书面征求了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虽答复称不同意公开上述两项政府信息,但并未说明其不同意公开的合理理由。最终,判决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某区自然资源局于20个工作日内重新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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