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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拟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哈市已建成小区按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建

  本报讯(记者 尹明)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已建成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条例(草案)》明确了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编制规划应当按照就近可及、相对集中、医养结合的原则,分层分类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优化布局和功能定位,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条例(草案)》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条例(草案)》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设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紧急救援、卫生防疫、通风采光等要求。
  新闻背景

  我市是全国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明显呈现老龄化、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的趋势。截至2022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42万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26.4%。从总体上看,占我市老年人选择意愿96%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仍没有形成规模,覆盖率低,其中服务设施配建不到位是突出的制约瓶颈。目前,全市街道老年人照护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驿站的配建率远低于国家要求,很难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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