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智威
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目前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已完成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加大司法保护与市场监管、版权、海关、农业等行政执法部门衔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对接工作。
某餐饮公司诉郑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某餐饮公司与郑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某餐饮管理公司授予郑某“隆海五爷“品牌特许经营权,用于经营隆海五爷拌面项目,期限三年。郑某需交纳1万元保证金、2.5万元加盟费,并以日营业额的5%作为服务费。截至2020年12月25日,郑某拖欠服务费及货款33,829.61元。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由郑某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郑某拖欠某餐饮公司货款及服务费,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解除系因郑某单方擅自放弃经营造成,故判令郑某赔偿某餐饮公司实际损失。
某公司与刘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某公司设立于2001年9月,系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的 “ ”、 “九三粮油”、 “九三集团”系列商标权人。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刘某等未经某公司许可,制造带有“九三”商标标识的纸箱、热封膜、瓶盖、油桶,对外销售假冒的“九三”非转基因大豆油、色拉油。2020年12月30日,刘某等人的行为被刑事判决认定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事判决生效后,某公司以刘某等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法院认为,“九三”品牌在省内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某集团的 “九三集团”、“ ”、“九三粮油”注册商标有效,受法律保护。刘某等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以牟利为目的,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并销售假冒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故判决刘某等停止侵权,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某饮品公司诉某啤酒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某饮品公司于2018年6月获得“大窑”、“ ”注册商标权,后转让给宁夏大窑公司。宁夏大窑公司于2020年10月为某饮品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2021年期间,某饮品公司与他人签订《代理销售合同》。2021年3月以后,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更换为较先前包装有显著变化的新包装。某啤酒公司委托另一啤酒公司为其生产被诉侵权饮料,并自行对外销售。被诉侵权饮料上使用“ ”文字和图形组合标识。某饮品公司认为两家啤酒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遂向法院起诉,诉请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获得多项荣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两啤酒公司委托及受托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且标识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支持某饮品公司关于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
某信息技术公司诉某酒业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某信息技术公司于2009年开发了“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该软件著作权人。该公司进行大量宣传推广,使涉案软件获得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超过数十万用户使用该软件建设企业网站。某酒业公司运营的网站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复制、修改、使用涉案软件建设网站,并没有按照《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要求保留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侵害了涉案软件的署名权等多项著作权权利。某信息技术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某酒业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够证明某信息技术公司是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某酒业公司不能合理解释被诉侵权网站网页源程序含有某信息技术公司版权标识、企业名称以及与涉案计算机软件对应文件内容相同的源代码的原因,应当认定侵害了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判决:某酒业公司赔偿某信息技术公司损失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连续七天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
A公司诉B公司、C电视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A公司和B公司均是生产销售护眼灯的企业,双方均与C电视台有合作。A公司主张,其给C电视台的口播稿与该电视台主持人在2021年5月31日一档节目中播读内容有重合部分,该口播稿介绍的是A公司光生物安全护眼灯的特点、优势等,而节目公布的购买方式却是B公司销售电话。A公司认为,B公司利用A公司商业影响力,恶意混淆两公司产品,使消费者误认为售卖的是A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而纷纷购买,故B公司及C电视台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诉请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涉案广告宣传为主持人的一次误播,其在同一时间段将A公司与B公司的广告稿件同时播放,B公司不存在故意混淆的行为。涉案广告播出过程中主持人明确表述“全国一万多所学校教室都在使用A公司光生物安全护眼灯”,该内容明确体现了A公司及其产品名称,而非B公司或其产品,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故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销售伪劣种子罪案
李某某注册成立哈尔滨市某种子商店,2020年4月,阿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李某某的种子商店经营未附品种名称及标签的白包水稻种子,遂对水稻种子予以扣押,并将案件移送阿城区公安局。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阿城区3个街道48家农户销售没有标签的“R16”“宏运808”“依龙发7”水稻种子。经鉴定,李某某销售的上述3个品种种子系假种子,销售金额62,025元,造成48家农户减产105067.62公斤,价值388,750元。审理期间,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91,75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李某某明知假种子而进行销售,使农户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适用缓刑。据此判决,李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朱某某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2019年12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朱某某在其经营的店铺突出使用“华美金店”及“华美金店 省人民银行一九八三年创办”浮雕字样。经查,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1984年设立的黑龙江分行华美金店与朱某某没有任何关系,朱某某利用人民银行及华美金店在消费者心中的知名度、美誉度进行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企业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朱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60万元。
朱某某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6月,省省市场监管局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但未在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确认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朱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轻微违法。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判决确认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A公司诉B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某公司创作完成美术作品《迷你宇宙少女团》,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某公司授权A公司使用该作品进行设计、生产、销售及推广周边产品,并有权对侵犯前述周边产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B家居生活专营店”系B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店铺。A公司发现,“B家居生活专营店”销售了“花小楼”“兔妹妹”玩偶,与涉案作品中的卡通形象相同。遂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请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
法院认为,A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可以证明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本案诉讼。B公司在拼多多店铺销售的被诉侵权玩偶形象与涉案作品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B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A公司未举证证明因B公司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B公司的违法所得,考虑A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B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行为、主观过错等因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即生效。
某厂诉某商贸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某厂为 “ ”注册商标权人,2018年11月2日,某厂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某厂将“ ”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某商贸公司使用,某商贸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2022年,某厂以某商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给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及赔付违约金。某商贸公司辩称,某厂近20年一直处于停产的状态,某商贸公司于2021年也濒临倒闭,已提出协商解除许可合同。故同意解除合同及给付许可使用费,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某商贸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许可使用费,构成违约。某厂要求其支付许可使用费并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某快手信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快手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成立,伴随“快手”APP短视频平台飞速发展,“快手”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某快手信息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成立,使用“快手”作为企业字号,其经营范围包含与快手公司经营事项重合业务,并在商业宣传和交易活动使用“快手”字样。快手公司以某快手信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快手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0万元。某快手信息公司辩称,“快手”不是快手公司专有的字号或者企业名称。
法院认为,在消费者心中,“快手”已与快手公司及其短视频平台建立起稳定的关联关系,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某快手信息公司作为成立在后的企业,对“快手”知名度理应知晓,仍使用“快手”作为企业字号经营与快手公司相同的业务,并在宣传经营中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且不能举证证明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快手”字号有正当性,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某快手信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数读
2022年,全市各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61件,呈继续上升趋势。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为例,2018年至2022年结案数由646件上升至1533件。
从不同类型案件比例上看,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比上升,由36.37%上升至42.79%,其中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数量增幅明显,由0件上升至21件。商标权纠纷案件占比由30.65%下降至29.41%。专利权纠纷案件占比降幅较大,由29.25%下降6.52%。
从案件性质上看,90%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