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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菜起争执顾客发布“曝光”视频,售货员遭网暴要维护肖像权
擅自拍我视频发到网上,侵权不?

  本报讯(记者 孙莹)生鲜店不允许顾客挑选菜,为此售货员周女士跟一位女顾客发生了争执。女顾客一气之下,将两人语言冲突的场面拍下来发布到了某短视频平台上。“我承认我言辞不当,但我的形象为此受损,生活被严重影响,还给生鲜店带来了负面效应,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售货员周女士向本报咨询。
  周女士向记者讲述,她是一家生鲜超市的售货员,超市规定卖菜“一收卖”、“不许挑”,还在超市各个角落安装了监控,监督售货员是否按章办事。一天,一位女士来买菜,“我告诉她不许挑菜,一收卖,可是她不听,依然挨个挑选往袋子里放,我接连制止也没拦住,就和她吵了起来”,周女士告诉记者。言语间,周女士说了“你爱上哪买上哪买”“你爱上哪告上哪告”等言辞激烈的话语。与此同时,周女士和买菜者争执的过程被对方用手机拍了下来,并上传到某短视频平台。视频一出,很快引来网友围观,网友们的评论都指责售货员周女士态度无礼,并表示以后不会光顾这家超市。后来,周女士的同事、亲朋好友们也先后刷到了这条视频。周女士说,语言粗暴地对待顾客是她不对,但是视频的传播严重地影响到了她的生活和生鲜超市的声誉,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据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鹏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对于周女士被顾客发布“曝光”视频一事,孙鹏认为,周女士粗鲁地对待消费者的行为属于职业道德范畴,女顾客拍摄周女士的视频并散播到互联网的行为侵犯了周女士的肖像权。周女士可以到法院对女顾客进行起诉,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对此,周女士表示将咨询律师,到法院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时下正值自媒体时代,每人一部手机走到哪里就拍到哪里,见到街边的突发事件、新鲜见闻更是随意转发到视频平台或朋友圈。这种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呢?孙鹏表示,凡是不在实施上述五类合理行为,拍摄并在互联网发布他人视频、照片的都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网友在发布相关互联网视频、照片时,须对当事人的肖像、声音进行处理,以免侵犯对方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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