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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带手机拍考题 微信群里传答案
自建“考试作弊群” 七人落法网
  本报讯(公丕潜 记者 张智威)一男子为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伙同六名好友组建“考试作弊微信群”。自己拍下题目后,让多人在考场外帮着找答案回传,结果七人均落入法网。近日,这起考试作弊案被宣判。
  2021年9月,被告人姚某自建名为“一建考试备考群”微信群,后将被告人张某、王某、连某、曲某、马某、赵某加入群中,并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发到微信群中,告知张某、王某、连某、曲某、马某、赵某在其参加“全国2021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为其提供答案。
  同年9月11日至12日,在考场内,姚某用偷带进考场的手机将考试试题拍照,发到“一建考试备考群”内,张某、王某、连某、曲某、马某、赵某在考场外将答案发送到微信群里供姚某作弊。姚某趁监考人员不备,将微信群内的答案填写在试卷上。
  经侦查,2021年9月12日,被告人姚某在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连某、张某、曲某、马某、赵某被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
  近日,南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王某、马某、赵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连某、曲某具有自首情节,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实施考试作弊的手机等作案工具。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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