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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化肥130吨 坑农的3人全被判刑
  本报讯(侯洵 记者 王铁军)近日,记者从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建三江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化肥案,3人被判刑。
  被告人丁某某通过岳某某、刘某,先后两次购买伪劣磷酸二铵化肥共计130吨,后将该化肥销售给八五九农场37名农户,销售金额396107元,造成农户生产损失共计455190.97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退赔了部分被害人30000元的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其余被害人损失均由被告人岳某某、丁某某退赔,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销售伪劣化肥,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应当以销售伪劣化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及各被告人退赔、认罪悔罪态度、所在社区有无不良影响等,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岳某某犯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丁某某犯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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