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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卖患者个人信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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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软件入侵医院挂号系统
男子盗卖患者个人信息被判刑
本报讯(宋建强 记者 张智威)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多,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近日,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2022年5月至10月,被告人麻某通过手动修改参数及使用采集器软件的方式,侵入哈尔滨某医院微信公众号挂号系统,非法获取该系统内患者电子病历包括患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家庭住址、患者主诉等数据,随后将上述数据传输固定至自己的台式电脑中。2022年7月,麻某以1500元泰达币(一种网络加密货币)的价格出售了这些数据并提现为人民币9963.44元。2022年10月1日,麻某再次在境外黑客论坛上发帖出售数据,尚未售出即被公安部门抓获。经鉴定,麻某电脑中的数据有928998条与哈尔滨某医院服务器存储的病例数据匹配。违法所得已被扣押。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麻某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麻某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9963.44元,并在黑龙江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经审理,南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麻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麻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963.4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判决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黑龙江省级以上媒体发表经本院认可的公开道歉声明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9963.44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上述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案说法
南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刘蕾表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公民个人隐私,同时公民信息被泄露也极易滋生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贷”等多种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本案中被告人麻某使用“爬虫工具”侵入了哈尔滨某医院微信公众号挂号系统,窃取患者相关数据,并利用缺乏监管的境外即时通讯软件大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中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打击。
本案中,南岗区人民法院首次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审理,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公益诉讼中判令麻某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更大范围地发挥司法判决的警示教育意义,全方位保护社会大众个人信息安全,充分发挥社会治理职能,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维护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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