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12月1日起再用“生鲜灯”违法
市场监管局将严查非法使用行为,还原农产品“真本色”
正常灯光
“生鲜灯”光
  本报讯(记者 李佳琪)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12月1日规定正式实施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再使用“生鲜灯”属违法行为。连日来,哈市市场监管局采取“检查+指导”的方式,对规定进行“宣贯”,提高公众知晓率。
  哈市市场监管局监管人员对我市生鲜超市开展随机检查,选取肉类及果蔬等食用农产品,经过“生鲜灯”与自然光源对比,发现“生鲜灯”确实具有“美颜”效果,肉类蔬菜看起来更加新鲜。但这种照明手段并不能真实反映食品的实际状态和保鲜程度,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监管人员现场告知经营者,12月1日前务必更换符合法律规定的照明灯具。
  下一步,哈市市场监管局将采取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措施,持续加强“宣贯”力度,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更换灯具。12月1日后,该局将严查使用“生鲜灯”的违法行为,还原食用农产品“真本色”,全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晚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镜像、复制、下载
许可证编号:2312006004 黑ICP010010-2
新晚报
官方微信
新晚报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