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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仍“配合”买电话卡、发红包
现实版《孤注一掷》上演 看法院怎么判
  □宋建强 本报记者 张智威
  近日,反诈主题电影《孤注一掷》热映,取得了极高票房。影片揭露了高薪招聘、投资理财等多种诈骗手法……你知道吗?没偷没抢,只是出售了银行卡、手机卡,或者提供了技术支持、帮助,这样做也犯法。近日,南岗区人民法院接连判决三起案件,三名被告人均因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买电话卡、发红包等帮助而受到法律严惩。
  购买电话卡
  助诈骗人员网络犯罪
  2022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按照上线人员“A一凡[一帆风顺]”(另案处理)的指示,购买电话卡、数据线并下载“向日葵”远程控制软件,通过“向日葵”远程控制软件,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上游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实现“人机分离”拨打诈骗电话。杨某获利13859.56元,现违法所得已上交。在此期间,证人王某、陈某分别被骗取112104元、92000元,二人均曾接到由被告人杨某手机拨打的电信网络诈骗电话。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13859.56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犯罪时所用的扣押在案的OPPO、荣耀、Iphone11品牌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替诈骗人员代发红包
  “圈人”上当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邓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按照上线人员指示,通过二维码支付及向指定的微信群发送红包等方式,为上线人员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其间,邓某找到被告人柏某,指使柏某发送红包,并向柏某提供发送红包的钱款及好处费。2022年2月,柏某向证人吴某发送签到红包,引诱其登录诈骗网站,吴某被电信诈骗1189925元。邓某违法所得70000元,柏某违法所得66550.37元,两名被告人已上缴违法所得。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柏某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邓某上缴的违法所得70000元,被告人柏某上缴的违法所得66550.37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为骗子提供银行卡
  涉诈骗金额109000元
  2022年9月2日、9月6日,陈某两次从北京市前往河北省保定市,将自己名下三张银行卡提供给电信诈骗人员使用,陈某未获卖卡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跨省贩卖多张银行卡。三张银行卡流水收入合计1176378.12元,涉诈骗金额为109000元,属于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提醒
  南岗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说,在审讯中,很多被告人认为,只提供银行卡或者推广广告,不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并不构成违法犯罪。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电信网络犯罪链条的重要一环。对此,法官提示广大市民,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进而掉进非法犯罪的深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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