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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暴”前女友 公开道歉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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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暴”前女友 公开道歉3个月
法官:随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语言暴力都违法
本报讯(宋建强 记者 张智威)女孩张某与孙某通过网络相识,后发展成网恋关系。两人分手后,孙某却将张某的个人信息及两人的聊天内容曝光在了QQ空间里。张某认为孙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近日,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处被告人孙某通过其QQ空间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个月。
张某与孙某通过网络相识。当时,张某使用“江倚楼”为QQ网名。两人互有好感后,在网络里发展成了恋人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张某觉得孙某并不适合她,遂与其分手并互删好友。然而,令张某没想到的是,分手后的孙某却在其QQ空间里发布帖子,将二人的交往过程进行了叙述,并附有双方聊天内容的截图及张某的生日、身高、所学专业、留学国家等个人信息,更是将自己的QQ网名更改为“江倚楼你不要脸啦”。该帖子500余人转发,300余人点赞。张某认为孙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并于近日将孙某起诉至法院。
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原、被告虽然以虚拟的网名通过QQ交往,但是双方的网名及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知悉。被告孙某通过其QQ空间以公开浏览的方式将与原告的聊天截图发布,并将网名更改为带有侮辱原告的名字,悬挂时间长达3个月,在主观上具有对原告名誉进行贬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降低了他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最终,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孙某通过其QQ空间向原告张某予以公开赔礼道歉,悬挂时间不少于3个月。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表示,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语言暴力都是违法的,个人在类似微信平台这样的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也是要受到法律约束的。同时,他提醒广大市民,对于网络侵犯名誉权,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留存证据:网络平台账号头像或相册照片的辨认;微信朋友圈发出的内容,聊天记录中透露的身份信息;通过其他证人作证来证明该网络平台账号主体身份;网络平台账号是否使用了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等。受害人需要提供原始、真实和完整的可以证明网络平台发布内容的电子证据,将网络平台发布内容记录、拍摄下来并保留原始、客观、真实的信息,也可选择公证或者电子存证的方式固定相关内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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