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莹)2023年5月1日起,《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按照《条例》相关要求,非标电动自行车(未通过CCC认证,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及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三轮电动车及低速四轮电动车实施过渡期管理,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10月31日前),到服务网点免费领取通行识别码。
交警提示
请广大电动车车主尽快携带相关手续到电动车登记上牌服务网点申请领取通行识别码。2023年11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对未按规定领取通行识别码上路行驶的电动车进行查处。业务咨询电话:0451-82816112。
注意事项
1.骑行车辆到现场核验,应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2.提交来历证明(发票或者收据)、合格证,无以上凭证可以签订车辆合法来源承诺书。
3.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
4.不得对电动车进行非法加装或改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