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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请假回家给孩子喂奶 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本报讯(记者 王冠)女职工未请假回家给孩子喂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10月16日,哈市检察机关通过一起案例告诉大家,此种情况该如何认定。
市民周某系某公司职工,于2019年6月25日生育一女,休完产假后回单位工作。因工作时处在哺乳期内,周某回家哺乳后返回单位继续工作,但回单位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周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过调查并结合证据材料,认定周某从单位回家给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属于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情形,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周某为工伤。
周某所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哺乳期女职工在未请假情况下回家喂奶,往返途中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
据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因此,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
周某在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况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每日的哺乳时间,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护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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