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在医院做消化内镜检查的结果。 刘女士在“真心黄桃罐头”里吃出的环形玻璃片。
□高海峰 孙世琦 本报记者 黄晏君 文/摄
近日,市民刘女士向本报反映,在道外区北七道街的新天地超市买的“真心黄桃罐头”中,吃出长约8厘米的环形玻璃片,导致食道出现异物感,进行消化内镜检查时发现两处黏膜损害。
消费者
新天地超市卖的罐头里
咋有碎玻璃
刘女士介绍,2月27日,她的爱人在道外区北七道街的新天地超市购买了一瓶“真心黄桃罐头”,2月29日中午打开罐头后,她先给孩子喂了两口,然后自己接着吃,快吃完时把罐头瓶拿起来倒了一下,听到一声响,发现瓶底部有一块玻璃片,“我立即查看孩子是否有事,发现孩子没有异常。我的食道却明显感觉有异物感。”
刘女士说,事发后,新天地超市门店经营者将这瓶黄桃罐头的钱退给了她爱人,说其他问题让直接找厂家。刘女士又联系到生产厂家——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得知情况后表示,让她先看病,然后协商。
记者在刘女士家中的监控当像中看到,她在吃罐头时,确有一个端起罐头瓶倒的动作。
医院检查
食管下段
有两处黏膜损害
“食道有异物感后,最初我以为过两天就会好了,没想到并没减轻。6日,我去哈医大一院检查,做了消化内镜检查,医生发现食道有两处小于5毫米的划伤,担心有玻璃碎片在里面,在随后的相关检查中并未发现,医生表示也可能排出体外了。如果有玻璃碎片在体内,就得手术。医生让我回家先观察,如有问题随时就诊。这几天,我感觉食道仍有异物感,挺难受的。”刘女士说。
记者现场看到,这瓶罐头的瓶口并未有破损,拿着那个环形玻璃片观察,发现它的弯曲度和旋转口与罐头瓶口一致。记者还注意到,这瓶罐头的瓶盖边上打有“02322ATTR2”字样,罐头商标处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0822”。
厂家客服
向领导汇报
尽快处理
3月18日,记者就此事与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一位女客服人员查询后表示,“我们当时要给她退一赔三,消费者不同意。我们可以向公司领导汇报,争取尽快处理,有结果会向你们反馈。”
对此,刘女士表示,厂家对消费者不负责任,“先让我看病,其后又说退一赔三,新天地超市已经把这瓶罐头钱退给我们了,并且说其他问题就找厂家。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伤害,厂家不能拖着不管吧?”
无独有偶。就在20日上午记者采访此事期间,在刘女士的“快手”留言中,一位通辽市的戴女士表示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随后,记者与戴女士进行了通话,戴女士说,“我是3月19日晚上吃的‘真心黄桃罐头’,当时感觉黄桃有点酸,担心过期,就拿瓶子找生产日期,结果发现瓶底部有一块环形玻璃片,拿出来发现与瓶口相似,大约有小手指长。厂家说要赔我一瓶罐头,我拒绝了。”
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接到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方面的相关反馈。本报将对此事持续关注。
律师观点
消费者有权
向生产者或经营者
依法索赔
黑龙江同长律师事务所律师钟仕豪表示,该情况属于食品安全法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钟仕豪表示,在本次事件中,刘女士可以向新天地超市或者罐头生产厂家要求该罐头的10倍价款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如不足1000元,刘女士可要求新天地超市或生产厂家1000元的赔偿金额。如因误食罐头中的玻璃将刘女士食道划伤,造成了伤害,由此产生的费用责任方也应该给予补偿。刘女士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依法要求新天地超市或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医药费、治疗费、检查费、误工费及损失金额的相应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