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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要安充电桩 物企不得设“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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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拟出台充换电设施建设验收及运管办法
业主要安充电桩 物企不得设“门槛”
本报讯(记者 刘述波)近日,为规范哈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验收和安全运营监管,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行业高质量发展,市住建局起草了《哈尔滨市充、换电设施建设验收及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新建住宅的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比例,以及自用充电设施管理、安装流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住宅小区自用充电设施
以慢充为主
根据《办法》,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在各专属区域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在商场、车站、公共停车场、加油(气)站、景区以及城市道路临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鼓励因地制宜,按需配建换电基础设施,探索换电服务模式应用发展。
新建住宅按比例
预留充电桩建装条件
新建住宅要按照固定车位100%、公共车位不低于1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应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同时,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国家对充电设施配置情况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于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商超、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路侧停车位等,可以结合需求情况安装充换电设施。
物企不得擅设“门槛”
要配合建设充电设施
根据《办法》,居民个人在自有车库、停车位安装2个(含)以下自用充电设施的,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登记备案。按照“谁安装、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居民个人购置的小区充电设施及随车配送的自用充电设施,由居民个人及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安装企业组织验收,并将《充电场站验收现场检查项目表》及设备合格证照片(或扫描件)报备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定期汇总上报区、县(市)住建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依约积极配合居民个人、供电企业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活动,配合填报《充电场站验收现场检查项目表》,不得无故阻挠,不得擅自设置“门槛”,不得收取无实质性服务内容的费用。
我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委托开展充电设施运维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受托开展充电设施运维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充电设施运维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内容、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及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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