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2版
我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7月施行
老人住院应给予子女陪护假
  本报讯(记者 李玥)近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应按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建筑面积20至30平方米,单体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套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分期开发的单地块住宅项目,应当在首期项目主体工程中配套建设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政府应当通过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对已经建成的城镇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建筑面积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开展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对住宅小区内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强制性规范的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和场所,因地制宜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符合条件的公共场所和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鼓励将多层住宅的一层以调换的方式调整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应当组织专业部门提供方案,支持、指导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鼓励和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短期托养服务,为失能、认知障碍、术后康复等老年人提供临时或者短期专业化托养服务。
  应当规划建设社区助老餐厅、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等服务设施。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集中用餐或上门送餐服务,提供营养配餐。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开放大学等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老年大学开展云课堂、网上老年人大学等老年教育,为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新晚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镜像、复制、下载
许可证编号:2312006004 黑ICP010010-2
新晚报
官方微信
新晚报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