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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拟规定“结婚登记不需要户口簿”
  民政部近日在官网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
  征求意见稿提出,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相较而言,征求意见稿在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环节删去了提供户口簿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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