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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虚拟资产”交易 明确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明确列为洗钱方式之一。
  据最高法介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洗钱手法不断翻新升级,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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