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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知假买假”合理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的同时,对“知假买假”予以规制。司法解释自8月22日起施行。
  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
  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解释》规定,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解释》规定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购买者有权选择“退一赔三”或者“退一赔十”,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购买者如果初次起诉“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退一赔三”。因变更后的主张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购买者必须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变更主张,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空转。
  生熟食不分等行为
  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食品不符合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出认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质与食品混放、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行为,违反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危害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充分吸收群众来信意见,规定依法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消除人民群众对不合格食品药品再次流入市场的担心。
  “知假买假”者索赔
  合理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
  《解释》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
  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代购人以代购为业
  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代购已经成为消费者重要的购物方式。《解释》对不同性质的代购行为规定了不同责任。人民群众之间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此类代购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代购人不应当承担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属于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如果明知消费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对代购人的追偿权作出规定。代购人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无权向生产者追偿。代购人不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而代购,向购买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惩治违法索赔行为
  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综合新华社、中新社、央视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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