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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给钱“私了” 为啥还算“逃逸”
听听法官解释如何处理交通事故

  本报讯(记者 王冠)开车小擦小碰避免不了,一些人处理交通事故时会选择“私了”,可下述案件的当事人“私了”后,却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到底为啥?
  近日,市民周旭(化名)驾驶车辆转弯时,不慎将赵华(化名)撞倒,周旭随即下车将赵华扶至路边,与其进行简单交流后,将100元现金交给赵华,随后驾车驶离现场,未留下任何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赵华家人得知情况后将其送医救治并报警。
  交通部门工作人员经过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确定了周旭为事故责任人,并将其肇事车辆查获。结合事故现场周围的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信息及对周旭的询问情况,交通部门认为周旭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周旭不服,诉至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诉讼中,周旭主张在事故发生后,下车查看了第三人赵华的状况,并与其进行了简单的交流才离开现场,并无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不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哈铁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旭撞倒第三人赵华后,将其扶至桥下路边马路牙子上,与赵华简单交流后留下100元现金,既未征得赵华的同意,又未选择报案等待交管部门处理,也未选择将第三人送医就诊。在双方未就事实及成因达成一致且未留下本人真实联系方式的情况下,自行离开交通事故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了周旭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据办案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显然,周旭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
  开车上路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要视现场情况及时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案等义务,即便选择自行协商解决,也要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没有争议的前提下互相留存联系方式后离开,保证事故纠纷后续能够得以妥善化解,确保当事各方权益得到合法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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