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家庭财富的不断积累,人口老龄化的演进,以及家庭结构与家庭观念的不断变化,由财产继承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因此,提前做好遗产规划,可以更好地避免家庭纠纷,优化财产分配。
亲情疏离
老人将遗产捐给宠物医院
刘阿姨(化名)的三个子女都已成家,且事业有成。刘阿姨原本订立了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三套房产分别留给三个子女。但在刘阿姨后续生病治疗过程中,子女们一次都没来探望过,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刘阿姨的生活中,只有宠物陪伴左右。因此,刘阿姨更改了她的遗嘱,将名下全部房产捐赠给了宠物医院,希望宠物医院能在自己百年之后照顾好自己的宠物。
中华遗嘱库相关负责人提醒成年子女,要积极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弘扬和谐家风,维护公序良俗。
再婚老父
立遗嘱为离异女儿留保障
年近七旬的秦先生早年离异,独自带着女儿生活。后来女儿组建家庭有了孩子。但现在女儿也婚姻破裂,独自抚养孩子。在一次活动中,秦先生邂逅了年轻的陈女士,两人互有好感并决定结婚。为了避免黄昏恋背后可能出现的遗产继承风险,也为了给离异后的女儿留下保障。秦先生在再婚前订立了遗嘱,决定将自己所有的遗产由亲生女儿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陈女士作为秦先生的再婚配偶,可以继承秦先生的遗产。为了防止未来遗产继承可能存在的争议和纠纷,秦先生在再婚前订立了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进行了分配,保障了女儿日后的生活。
失独老人
为孙子指定遗产管理人
60多岁的陈大叔和刘阿姨唯一的女儿因病早逝,留下年幼的外孙,由女婿照顾。现在女婿即将再婚,陈大叔和刘阿姨担心女婿再婚后,会对外孙照顾不周。担心自己百年之后,外孙年幼无法合理地管理遗产。更担心女婿以监护人的身份,分割掉本该属于外孙的遗产。在了解到遗产管理人的作用后,陈大叔和刘阿姨订立遗嘱,指定侄子侄女为遗产管理人,帮助外孙管理遗产。
“《民法典》1128条规定,虽然外孙可以代位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但外孙尚幼,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女婿作为外孙的监护人,有权管理孩子继承的遗产。因此,遗产管理存在不确定性。”中华遗嘱库相关负责人表示,老人通过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方式,很好地规避了女婿代管遗产的不确定性,保障了遗产顺利传承。
女儿婚前
父母将财产定向留给女儿
年近七旬的沈阿姨拥有一套父辈留下的房产,近期,沈阿姨的独生女即将结婚。沈阿姨在高兴之余也在担心,自己和老伴儿百年之后,女儿将继承房产,可一旦女儿的婚姻出现变故,女婿会分割掉房产的一部分。
《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女儿继承的遗产属于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一旦婚姻破裂,丈夫将很有可能分割掉遗产的一部分。
但是,《民法典》1063条第三项也规定,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沈阿姨订立了遗嘱,将遗产定向传承给女儿,就避免了因婚姻变故后,遗产被分割的可能。沈阿姨表示,房产是女儿最后的避风港,遗嘱是留给女儿的保障。
读博女儿
将遗产留给再婚母亲
吴女士是单亲子女,从小和母亲一起生活,两人感情深厚。吴女士正在读博士,靠着自己的努力购买了一套房产。现在,吴女士的母亲已经再婚,继父也有一个孩子,两口之家变成了四口之家。由于自己暂时还没有结婚的打算,吴女士打算立一份遗嘱,为母亲留下保障。
根据中华遗嘱库专家的建议,吴女士决定将房产优先继承权留给母亲,并保留继父的居住权。如果母亲先于自己离世,或者与自己同时离世,遗产将捐赠给韩红慈善基金会。
“吴女士如果没有订立遗嘱,一旦遭遇不幸,她名下的财产将由母亲继承。但母亲与继父已经结婚,所以她的遗产将是母亲和继父的共同财产。”相关专家表示,吴女士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为母亲留下了一份独有的保障,避免了继父分割财产的可能性,而捐赠给慈善机构,也可以使得遗产价值最大化。
遗产规划四原则
遗产规划不仅有助于解决家庭纠纷矛盾,还能优化财产分配,确保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此建议中老年人在进行遗产规划时,掌握好以下四个原则:
首先确定个人财产范围,包括收入、房屋、储蓄、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其次,根据个人意愿确立继承人或受赠人,并进行财产分配,以及附加抚养要求、葬礼安排等。
此外,选任执行人是遗产规划的重要环节。传统做法是选择家庭成员中年长或地位较高者,但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聘请律师或公证处做执行人,以确保遗产计划的保密性和专业性。
最后,以书面的形式将遗产规划内容形成遗嘱,可以自书,可以聘请律师见证,或由公证处公证。
□刘雪妍 黄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