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7版
超过诉讼时效,欠款就要不回来了?
律师:可到司法局、司法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本报记者 董琳
  2012年,市民孙先生的公司承包了某开发商的部分工程,然而工程交付后却仅收到了部分工程款。此后,孙先生不停讨要余款,一直未果。2019年,孙先生将对方告上法庭,却因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了起诉。对此,律师表示,权利人应当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尽快通过有效途径进行维权,“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不及时行使权利
  后果真的很严重
  孙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公司在2012年11月承包某开发商部分建筑工程,工程预算价款80余万元,支付方式为:开工前预付预算价30%;形象进度达到50%后再转款30%;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扣除5%作为预留质量保证金,支付剩余工程款。不过,出于种种原因,在2014年2月工程交付后,开发商在支付给孙先生39万元后再也没有给过工程款。
  孙先生表示,因为工程款拖欠这种事在建筑行业不算新鲜事,他一直都是安排手下员工去沟通要钱。可是员工换了几茬儿这钱也没要回来。直到2019年8月,闲下来的孙先生才想起认真讨要这笔欠款,可是已经联系不到对方工作人员。于是,孙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开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以及2014年2月至今的利息合计近102万余元。
  在一审开庭中,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计算。本案中,被告给付孙先生工程款的时间在2014年2月,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最后5%的工程价款应于竣工验收一年后一次付清,所以可知孙先生权利受到侵害的最后时间在2015年2月。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孙先生找来公司员工出庭证明曾经找过被告要钱,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因出庭作证的是孙先生公司员工,所以在无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内容予以作证的情况下,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孙先生一直主张权利的根据。因此法院认定,孙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权利存在诉讼时效终止、中断的情形,其主张的权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所以对于孙先生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此后,孙先生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依旧未能提交新的证据。2021年7月28日哈市中院下达民事判决书,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不保护
  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这样的结果孙先生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那么他该怎么办呢?对此,黑龙江迅雷律师事务所朱善君律师指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不过,这只表示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则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朱律师表示,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人应当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尽快通过有效途径进行维权。
  另外,对于像孙先生这样诉讼时效届满的权利人,律师指出可继续通过其他方式维权。比如到辖区的司法局、司法所或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通过自行协商,缔结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新晚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镜像、复制、下载
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证编号:2312006004 黑ICP010010-2
新晚报
官方微信
新晚报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