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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提高到2350元/人月
  本报讯(记者 王鸿凌)昨天,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2350元/人月;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1650元/人月。
  调整后,我市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高于省最低指导标准34.3%;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高于省最低指导标准22.2%,领先东北地区多个副省级城市及我省各市(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保障对象范围为:具有本市户籍的0-18周岁孤儿;享受保障的孤儿成年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连续就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执行。同时,明确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孤儿监护人的家庭收入。
  据了解,哈市还建立起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明确以后每年按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增长幅度,对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不低于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不低于我市市区城市特困人员(全护理)供养标准。此次提标惠及我市1336名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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