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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投掷铅球砸伤同学,谁担责?
  本报讯(侯洵 实习生 李佳琦 记者 王铁军)学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意外受伤,责任究竟谁来承担?
  日前,某高级中学的体育老师带领着高二、高三体育特长生小王、小孙、小李等同学上铅球训练课。第八节课上课时,由小王练习投掷铅球。练习过程中,小王将正在吃面包并和小李交谈的小孙砸伤,小孙当场昏迷,被送往北安某医院就诊,后因伤情严重转至省级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小孙为颅脑开放性损伤、右侧面神经损伤、右侧听神经损伤、颅底骨折等多部位受伤。经鉴定,小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身体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小孙将小王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请求得到相应的赔偿。
  绥北人民法院法官审理认为,学校应当预见铅球训练的高度危险性,即使老师对学生进行过注意安全距离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但也有时刻提醒、监督同学们注意和达到安全距离的义务,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训练。本案发生在第八节课刚上课期间,训练老师应当及时要求全体同学遵守纪律,恢复课堂秩序,进入训练状态,但从事故发生经过可看出大家训练步调不一致,安全距离不够,两位老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严格、认真的管理义务,学校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
  训练中投掷铅球发生偏移,问题出在小王投掷铅球前没有观察周边,没有尽到注意安全距离的义务,因此小王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小孙作为经常参加训练的体育特长学生,在危险性较强的铅球训练课上应当有强于其他学生的安全意识,其在上课期间未及时恢复到训练状态、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各自过错程度,被告学校方应承担本次事故的60%赔偿责任,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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