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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怒男”泄愤 螺丝刀毁人车
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还赔4万元
  本报讯(侯洵 实习生 李佳琦 记者 王铁军)胡乱变线、强行超车……一些司机在路上开车有“路怒症”。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跟“路怒症”有关的案件。
  日前,被告人刘某驾车行驶至饶河农场某烧烤店附近时,被害人关某驾车在刘某车后按喇叭欲超车,引起刘某的不满。刘某立即将车停下并下车,同时关某也下了车,二人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关某将刘某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刘某为了泄愤便拿起自己车中的螺丝刀将关某轿车的后视镜、主驾驶门玻璃等多处地方毁损。经鉴定,被毁坏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0755元。案发后,刘某积极赔偿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扣押螺丝刀1把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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