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对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洪峤、张晨光、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查明:2020年7月初,洪峤因与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殁年21岁)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遂邀约张晨光、曹泽青帮忙杀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计划。洪峤事先设计诱骗李某月购买7月9日的机票从江苏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等,指使张晨光、曹泽青从南京市乘机提前抵达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点勐海县普洱茶公园,购买铁锹预先挖好土坑。当日21时许,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