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智威)“她没有履行义务,我又凭啥净身出户?”哈市市民吴迪(化名)告诉记者,离婚时,他选择“净身出户”是因为前妻表示会抚养孩子。如今,双方再次对簿公堂。近日,由于吴迪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前妻邓女士将他诉至法院,要求他履行协议。
今年37岁的吴迪在哈市经营一家饭店,与邓女士育有一子。前不久,因感情出现问题,双方再三考虑,决定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双方约定,“吴迪放弃婚后的所有财产,包括存款及房产,属于自己份额的房产归儿子所有,存款归邓女士,邓女士负责抚养儿子。”本来一切都很顺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事情发生了变化。
之后,邓女士拿到了存款,但房子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房子属于夫妻共有,她多次要求吴迪将房产更名,遭到拒绝。邓女士便将前夫吴迪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协议。
庭审中,面对为何对于协议中内容“反悔”,吴迪说,当初他同意“净身出户”的前提,是为了邓女士带着孩子可以在房子里安心居住,邓女士同意照顾孩子。但离婚后,邓女士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义务。双方离婚至今半年多,孩子一直由吴迪的父母抚养,邓女士没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离婚协议本身是一个双务合同,在邓女士未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他也不想履行义务。“她都不愿意把属于她房产的一半给儿子,她也不照顾孩子,却要求我信守承诺?”吴迪说。
对此,哈尔滨道外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其协议约定了吴迪“净身出户”的相关内容。离婚协议中将房屋处理给孩子的约定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在离婚时,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是相互联系的整体,是基于离婚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双方为换取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离婚后,双方如对任何一项约定有争议,均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可另行诉讼。(吴迪如认为邓女士未履行协议中抚养子女的义务,亦可进行诉讼。)
综上,法院判决,吴迪应履行离婚协议中内容,将位于道外区的某处房产中属于吴迪的份额归其子女所有,吴迪应协助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更名产生的费用由邓女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