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冠
目前,微信成了人们普遍使用的社交工具,发朋友圈、群聊互动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是,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等社交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被辱骂市民起诉“群友”
近日,市民武诏(化名)向南岗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杨煦(化名)于2022年8月12日在其小区业主群发广告,武诏要求群主和管理员踢出非本小区业主人员,杨煦在群里对武诏进行人身攻击,语言粗俗,诋毁武诏名誉,使其他业主对其指指点点。
杨煦持续在群里对武诏语言侮辱,并将辱骂的截图发给武诏同事,同事就此议论纷纷。原告武诏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杨煦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同时判令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被告杨煦辩称,该事件起因是被告在群内发红包,原告主动挑衅让群主踢出被告,令被告觉得十分难堪,所以予以反击。被告并没有指名道姓,从群内信息也无法看到原告姓名,其头像也不像本人。原告应对其诉求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未提供自己受到严重损失的证明,精神损失费不应当被支持。
南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因被告在群内发广告问题产生争论,被告在微信群内使用贬低及不恰当的语言,上述行为指向明确,具有针对性,能够使不特定的人群对原告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评价,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的侵犯。
2022年11月15日,南岗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杨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名为“某小区社区防疫网络群”的微信群中向原告武诏赔礼道歉(内容不得少于300字),且发布后不得删除;如被告杨煦逾期不履行第一项判决或因出现微信群解散、无法加入群聊等客观情况致无法赔礼道歉的,法院将在黑龙江省级刊物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杨煦承担;驳回原告武诏其他诉讼请求。
社交网络发言需注意尺度
哈西法庭副庭长蒋月姣表示,注重名誉是我国社会的一贯传统,许多人甚至将名誉视为“第二生命”,《民法典》对保护民事主体名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在社交网络发言时更需要时刻保持警醒,把握一定的尺度,以防侵犯他人名誉。
法官提醒大家,对于网络平台侵权内容发布人的身份确认,受害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留存证据:网络平台账号头像或相册照片的辨认;微信朋友圈发出的内容,聊天记录中透露的身份信息;通过其他证人作证来证明该网络平台账号主体身份;网络平台账号是否使用了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第三方机构或提供技术支持公司的协助调查等。
受害人需要提供原始、真实和完整的可以证明网络平台发布内容的电子证据,必须保证电子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将网络平台发布内容记录、拍摄下来并保留原始、客观、真实的信息,也可选择公证或者电子存证的方式固定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