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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力还房贷 “断供”成被告
法院提醒:贷款买房要合理规划还款,避免逾期
  本报讯(记者 王冠)“我的房子为啥就不是我的了?”哈市一男子因无力按月偿还房贷,被银行起诉要求收回房产。
  为贷款买房,2020年12月,市民荀某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2月12日至2030年12月11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同日,荀某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荀某以其在哈尔滨市某处的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随后,银行向荀某发放贷款60万元。借款期限内,因荀某多期未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向五常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荀某偿还借款本息及对上述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3年6月16日,五常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银行与荀某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银行按约发放贷款后,荀某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按月还款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综上,银行请求荀某偿还所欠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荀某以其名下的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故银行对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据法官介绍,如果开始贷款买房就需按期还款,在此期间若经济状况出现问题导致房贷断供,将随之产生三大问题:欠款逾期未还,影响个人征信;当银行行使抵押权时,房子将被出售,如若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之前的购房款就等于“白交”了,还要承担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费用;若拍卖、变卖房产后仍有欠款需要偿还,而借款人又拒绝或无力偿还剩余欠款时,法院将会继续启动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法官提醒大家,买房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而定。已经贷款买房的市民,要合理规划还款,避免逾期。若实在无法按时偿还,一定要及时与银行进行沟通协商,申请分期还款或延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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