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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患重病 丈夫不管被告上法庭
法官:或构成遗弃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本报讯(记者 王冠)发现妻子身患重病,丈夫却一走了之。6月21日,阿城区人民法院通过近期审理的一起夫妻扶养纠纷案件来告诉大家,重病妻子是否有权向“狠心”丈夫索要抚养费。
市民吴某与高某系再婚,婚前各自育有子女,均已成年。2023年1月,妻子吴某被查出身患重病,需大额医疗费用。高某以吴某有自己的儿子,应当由其儿子承担赡养义务为由,不顾住院的妻子单独回家,并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因难以支付生活费和住院费,吴某将丈夫高某诉至阿城法院,请求支付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本案中,吴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有互相扶养义务。现吴某身患重病,无固定收入、无生活来源,高某作为丈夫,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故对吴某提出的医疗费、生活费等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高某虽然辩称应由吴某的子女依法承担赡养义务,但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法院对高某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据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该义务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是婚姻共同体的本质要求,具有法定性。夫妻双方关于放弃或免除对方扶养的约定均为无效。因此,无论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感情是否深厚,实行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必须履行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即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
法官说法
“一方确需扶养”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一方因病或其他原因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自食其力;
2.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一方没有固定收入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
“有能力扶养”主要结合另一方的工作性质、收入情况、消费支出等因素来判断。扶养费一般包括医疗费、生活费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其他必要开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扶养人的能力和当地居民的人均生活水平来确定扶养费的给付标准。此外,夫或妻对于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还会构成遗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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