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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卡帮电诈犯罪转移资金 朋友二人双双获刑
  本报讯(侯洵 记者 王铁军)提供银行卡就能赚钱,如此简单的“生财之道”,让李某、陈某明知对方从事违法活动,仍不惜“铤而走险”,结果双双获刑。
  李某、陈某系朋友关系,陈某通过李某得知出租(借)银行卡牟利的途径后,办理了多张银行卡,与李某共同前往指定地点,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对方。2023年2月28日,陈某在明知对方使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将手机、身份证交给对方帮助转款,配合“刷脸”取现1.1万元。
  经查,陈某涉案的两张银行卡交易流水共40余万元,其中涉及电信诈骗资金8.03万元,陈某、李某各获利4000元。2023年3月4日,李某通过相同途径出租(借)自己的银行卡并配合资金转移。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24.72万元,其中涉电信诈骗资金21.06万元,李某非法获利3800元。
  2023年3月14日,陈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次日李某主动投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非法获利资金,李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九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陈某明知涉案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仍出租银行卡配合对方转移资金,并提供刷脸验证、取现服务,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法追缴李某、陈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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