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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商标侵权
哈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李佳琪
  记者从哈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2023年下半年,哈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持续开展打击使用劣药和不合格医疗器械、大米中非法添加香精、食品中添加药品、发布违法广告、商标侵权、商品过度包装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近日,该局对第二批典型案件进行公布。
  部分案例
  案例一:星级酒店将月饼和红葡萄酒混装销售案
  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一星级酒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月饼和红葡萄酒混装销售现象。
  执法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对该酒店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二:医疗美容门诊发布违法广告案
  道里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医疗美容行业广告专项监测行动时发现,一家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涉嫌在自有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违法广告。
  经查,该公司在自有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广告内容,不能提供相应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依据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三:自助料理店经营以“混合肉卷”冒充“羊肉卷”案
  道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相关部门移送线索,反映哈尔滨市道里区某自助料理店经营以“混合肉卷”冒充“羊肉卷”。经查,该自助料理店在自助取餐区标注为“羊肉卷”的产品外包装显示其配料为“羊肉、鸭肉、水、食用盐”。
  依据规定,责令该自助料理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46万元。
  案例四:食品加工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道外区市场监管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获悉,哈尔滨市道外区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雪媚娘(蓝莓味),经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纳他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056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五: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化肥案
  巴彦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从推销化肥的徐某某手里购买的化肥标注氮含量只有18%,没有磷钾成分,怀疑是假肥。
  黑龙江精工昊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表明,该批化肥检验结果总氮含量8.89%,不符合包装物标注要求,确定为不合格产品。依据有关规定,巴彦县市场监管局已将徐某某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六:肛肠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黑龙江某肛肠医院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六楼手术室正在使用的痔动脉结扎超声多普勒检查仪1台,使用说明书载明“预期使用寿命五年”,该设备应当于2019年12月14日达到使用年限,设备已过使用期限3年零3个月。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的痔动脉结扎超声多普勒检查仪1台,没收违法所得3.4万元,并处罚款33万元。
  案例七:门诊部从不具备经营资格单位购进药品案
  南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中西医结合学会门诊部购进的药品人胎盘脂多糖注射液共5个批次510支,其中一个批次120支药品无法提供合法的随货同行单、购入发票等证明材料,涉嫌从不具备经营资格单位购进。
  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八:制米公司使用食品添加剂“稻花二号”香精加工大米销售案
  五常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案件督办通知,对五常市某制米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2022年10月24日应客户要求使用“稻花二号”香精生产大米,共销售1吨,销售金额0.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处罚款5万元,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
  案例九:农资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依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依兰县迎兰乡德裕村的某农资商店销售的“美盛晶体钾”氯化钾肥料有问题。
  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商店销售的“美盛晶体钾”氯化钾进行了抽样,并与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并出具产品照片,该公司据此认定该肥为假冒其公司产品,并出具了假冒产品鉴定书。
  执法人员依据该鉴定报告现场对该批次的“美盛晶体钾”氯化钾肥料进行异地扣押并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规定,没收剩余的假冒肥,并处罚款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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