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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各家热企发布提示
31日前交热费,逾期将有违约金
  本报讯(记者 刘述波)距年底还有不到10天了,哈市的热费收缴工作也进入“倒计时”。近日,哈市各家热企陆续发布缴费提示,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的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热费,逾期不交或拒不缴纳热费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每天按照总热费千分之一收取。目前各家热企除在各服务大厅收费外,还分别开通了微信和网银等电子缴费等非现场服务,市民们通过手机就可缴费。
  目前哈市热费计算方式分两种: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结合缴费,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对于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缴费,分为居民和非居民收费标准,其中居民为每平方米38.32元,非居民为每平方米43.3元。非居民用户按照使用面积计收热费的,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保护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止。热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缴纳。需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如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将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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