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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首例
假释后,他重归社会

  本报讯(记者 王冠)为积极推进落实、有序开展假释工作,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审结哈尔滨市域内首例假释案,敲响近十年来假释案件第一槌。
  市民杨某某初中辍学后一直从事养殖工作,酒后与麻某某发生口角,将汽油倒在现场,扬言与其同归于尽,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杨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杨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真诚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罪犯危险性评估中心评估,黑龙江省新康监狱审核,认定杨某某暂无再犯罪危险,并征求被害人麻某某对杨某某报请假释意见。社区矫正机构综合评估认定杨某某适合社区矫正后,新康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哈市滨江地区检察院同意对杨某某予以假释。
  立案后,市中级法院审监一庭对罪犯杨某某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生理和心理状况、假释后生活及监管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罪犯杨某某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无前科劣迹,无性格缺陷,情绪稳定。杨某某当年犯罪属一时冲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前多年从事养殖业,具有一定技能,其母亲作为担保人,有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女儿年纪尚小,需要父亲照顾。现杨某某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危险,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符合假释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议庭于5月10日开庭,当天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11日与社区矫正机构交接完毕后,母子相拥而泣。杨某某母亲衷心感谢法院和监狱做的一切,“感谢你们让我们家得以团聚,一定会配合司法机关教育好他。”杨某某表示,“一定重新做人,遵纪守法,好好照顾母亲和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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