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表哥去世,遗赠房产无法过户
表妹作为受遗赠人告赢民政局
  本报讯(记者 王冠)2月7日,南岗区法院家事少年庭法官鲁少华审理了一起民政局作为被告的遗赠纠纷案件。
  民政局为何成为本案的被告?据了解,案外人程某礼在世时没有直系亲属,其妻去世后,程某礼因患疾病无人照顾,来到其表妹原告孙某艳家生活。2020年6月,程某礼去世,原告孙某艳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
  程某礼去世前,邀请见证人刘某文、黄某艳到孙某艳家中,由刘某文执笔立下代书遗嘱,将一处建筑面积为31.93平方米的房屋遗赠给其表妹孙某艳继承。
  程某礼去世后,原告孙某艳持遗嘱去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但因程某礼无其他继承人而无法办理。2021年,原告孙某艳向南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哈尔滨市某民政局配合其完成所受赠遗产的更名过户。
  经审理,南岗区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程某礼名下的哈尔滨市某处房产归原告孙某艳所有;被告哈尔滨市某民政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孙某艳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税费由原告孙某艳承担。
  “本案中,孙某艳照料程某礼的日常生活,尽到了主要的照顾义务,而代书遗嘱亦是被继承人程某礼真实意图的表示,应当尊重,也应当认可孙某艳对被继承人的付出,故被继承人程某礼名下的房产应当归原告孙某艳所有。”据法官介绍,本案的难点在于在被继承人程某礼无任何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被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被告哈尔滨市某民政局属于本案中的遗产管理人,故原告起诉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新晚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镜像、复制、下载
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证编号:2312006004 黑ICP010010-2
新晚报
官方微信
新晚报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