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冠)觉得经营快递驿站有发展,便花钱兑了一家,可刚经营一天,就因嫌累要解除转让协议。看看法院咋判。
去年7月,市民吴某从于某手中兑下了一家快递驿站,吴某给付定金50000元后,双方签署转让协议书,次日便接手了驿站工作。可才干了一天,吴某就发现快递量太大,身体无法负荷,于是要求解除转让协议。于某不肯,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近日,于某到香坊区法院起诉,要求吴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尾款和违约金;吴某则提出反诉,要求解除转让协议,返还部分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合法有效,因此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所述的由于驿站工作量过大,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等,均非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法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最终,香坊法院判决被告吴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尾款和违约金,同时驳回其反诉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系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各方均应秉承诚信,切实履行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非因法定事由或合同约定事由,即使被告同意承担定金或违约金等损失,也不应解除。
法典链接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