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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法院可协助当事人查清双方资产
我省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本报讯(记者 张智威)1月4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记者在该院了解到,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我省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王芳(化名)与李刚(化名)婚后发现感情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王芳近日诉至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准许离婚。同时,王芳还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南岗区人民法院特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王芳当场填写完毕《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因被告李刚工作性质特殊,无法到院进行直接送达,法院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减轻当事人诉累。
  相关法规
  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将面临“少分”或“不分”
  据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法官说法
  申报令保证当事人
  公平分割财产
  对此,南岗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付文慧表示,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对对方财产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项创新举措,有效解决了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难题,对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据悉,南岗区人民法院此次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我省首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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