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第01版:导读
第02版:都市圈
第03版:特别报道
第04版:特别报道
第06版:都市圈
第07版:都市圈
第08版:紫丁香 小作家
标题导航
考前焦虑咋办?快拨打96311
冰城迎来最美丁香季 50余个品种争奇斗艳
会展中心体育场周边 大型违章广告集中拆除
5月16日12时起 松花江禁渔77天
“榆树钱”满枝头 撸下吃不可取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6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5月16日12时起 松花江禁渔77天
本报讯(记者 毕博)记者从省农业农村厅获悉,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嫩江、松花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实行禁渔(捕),为期77天。全省境内野生林蛙种群的禁捕时间为全年;林蛙人工增殖群体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禁捕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8月1日24时。
在禁渔期内,禁止除娱乐性垂钓之外所有作业方式。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
禁渔期渔船、渔具要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渔船实行集中管理,专人看管,不能集中管理的要实行船机分离、船上岸、网入库等有效措施,实现渔船源头管控。
禁渔(捕)期因教学、科研、增殖放流等特殊需要从事捕捞作业的,以及在增养殖水体开展捕捞活动的,须经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
禁渔期禁止销售野生水产品。禁渔期销售水产品的需提供来源及购买收据等证明材料。林蛙禁捕期禁止销售林蛙,非禁捕期销售林蛙要提供林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销售全人工养殖林蛙的市场主体要持有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对于违反禁渔(捕)期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新晚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镜像、复制、下载
许可证编号:2312006004 黑ICP010010-2
新晚报
官方微信
新晚报
官方微博